違約后,如果雙方都有過錯,違約金當如何賠付?當事一方拒不到庭應訴會對違約金調整產生什么影響?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涉約定違約金司法調整案件新聞通報會,對這些問題做出了回應。
?
?
買賣雙方都有違約行為
?
對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予以酌減
?
曲某與胡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胡某(出賣人)與曲某(買受人)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胡某將房屋出售給曲某,總價款700萬元,其中定金50萬元。
?
在合同履行前期,曲某遲延交付定金,胡某亦遲延交付房屋,雙方因此產生爭議,但協商繼續履行合同。
?
然而,在房屋過戶前,胡某提出因曲某付款遲延而不再出售房屋,導致交易無法履行。
?
曲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提出,由于胡某構成根本違約,胡某返還定金并按合同約定的房屋成交價的20%支付違約金,即140萬元。
?
胡某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中“延期支付10日方可解除”的約定,應屬違約。經法院釋明,胡某主張違約金約定過高,要求法院調整。但對于曲某的實際損失,胡某和曲某均未能提供明確的證據予以證明。
?
?
法官說法:
?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
本案中,胡某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構成預期違約,曲某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權,胡某應向曲某支付違約金。考慮到買賣雙方在履約前期過程中各自的過錯行為和過錯程度,曲某在本案合同未能履行后較短時間內即購買了其他房屋,以及結合當時涉案房屋市場價格上漲幅度等情況,法院將胡某應支付的違約金金額酌減至50萬元。
?
?
當事人以己方不構成違約抗辯
?
不視為放棄違約金調整主張
?
董某與李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董某(出賣人)與李某(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將其名下房屋出售給李某,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金額為日萬分之五。約定辦理過戶登記當日,董某未到場。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董某構成根本違約,請求判令董某承擔違約金。法院經審理認定董某存在違約行為,判決合同繼續履行,但未支持李某要求根本違約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
該案生效后,李某另行起訴,要求董某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自合同約定的過戶日至實際過戶日,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董某本人未到庭,其代理人未對違約金標準提出異議,但堅持以董某不存在違約行為進行抗辯。法院經審理認為董某構成違約,判決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金。
?
由于前案訴訟周期較長,該違約金高達100余萬元。董某不服,申請再審。再審期間,董某主張李某支付購房款亦是在案件執行過程中,遠遠晚于合同約定時間,且李某再次出售涉案房屋獲得了巨大利益,不存在損失,違約金約定過高,要求酌減違約金。李某則認為董某原審中已經放棄了違約金調整的要求。
?
法官說法:
?
法院再審認為,原審中董某提出自己不構成違約的抗辯是對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根本否定,不應視為其已經明確放棄了酌減違約金的要求。綜合考慮遲延履行造成李某不能按時入住、增加資金籌措成本等實際損失,以及本案的交易歷程,將董某承擔違約金的金額酌定為50萬元。
?
?
一審未到庭失免責抗辯權
?
二審提出違約金調整主張不予支持
張某與毛某、甲服裝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毛某系甲服裝公司負責人,2014年7月起甲服裝公司陸續向張某訂購布料,截至2015年7月,經雙方對賬,甲服裝公司共欠付張某貨款71萬余元,經多次催款,甲服裝公司負責人毛某出具《還款保證書》,自愿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如不能按期還款,按照月3%的標準承擔違約金。
?
甲服裝公司和毛某逾期未還款,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甲服裝公司、毛某償還欠款71余元及違約金。一審期間,毛某、甲服裝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缺席判決甲公司支付張某貨款71萬余元,由于違約金系毛某承諾,僅對其個人有約束力,判決毛某支付張某違約金(按月3%的標準計算)。毛某不服一審判決申請再審,請求調整違約金。
?
法官說法:
?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2020年修正該解釋后為第二十一條)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
據此,合同一方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出免責抗辯,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合同當事人按照法院的相關規定出庭應訴并提交免責抗辯意見是二審程序釋明并調整違約金標準的前置條件。
?
本案中,毛某一審期間第一次開庭到庭并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之后毛某和甲服裝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拒絕到庭應訴,系對自己相關訴訟權利的放棄,應視為其放棄在一審程序中提出免責抗辯的權利。由于一審期間毛某和甲服裝公司均未向法院提出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請求,故對其違約金調整的主張不予支持。
?
#法律咨詢,#企業法律顧問,#法務服務項目代理加盟,#公司法律顧問平臺,#法千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