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未簽訂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
02、非惡意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03、工資晚發幾天要求經濟補償
04、規章制度違法但未損害權益
05、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會保險
06、因多年前欠繳社保提出離職
07、未繳納住房公積金要求經濟補償
08、公司未安排年休假提出被迫離職
09、公司單方調崗員工提出被迫離職
10、安排加班超過法定標準被迫離職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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