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審理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乙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甲公司支付20萬元作為定金,雙方并未約定定金的種類,但是從定金交付的時間以及雙方合同訂立的時間來看,乙公司支付定金系為擔保合同的訂立,在雙方已經于2022年3月10日簽訂《店面租賃合同》后,該筆定金的擔保功能已經實現,按照法律規定,該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不再具備定金的性質。但因雙方當事人并未明確該筆定金轉為違約定金,故在一方當事人違反《店面租賃合同》相關義務后,另一方要求適用定金罰則,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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