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爭議焦點
裁判結果
法官說法
法條鏈接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